河南省建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添加时间:2019/8/28 16:01:19

河南省建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指定的河南省唯一经营、管理中国ISO标准砂的公司,是河南省较大的建材行业化验室检测设备经销商,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秉承“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先进技术为后盾,以科学管理为基础,以优良服务为宗旨,一切从用户出发,先后为河南同力集团水泥企业、天瑞集团水泥企业、中联集团水泥企业、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焦煤集团水泥企业、郑煤集团水泥企业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水泥粉磨站、建工质检站、建筑公司、高等院校配套提供化验室检测设备近百余套。

公司始终以“品质为本,服务至上”作为企业宗旨,只要您使用我公司代理的产品,无论您身在何方,我们都会及时派出专业的技术人员为您服务,让您满意是我们的承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一、中国ISO标准砂

中国ISO标准砂是根据GB/T 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要求生产的ISO标准砂,是我国水泥制造、工程建设、混凝土、水泥制品以及水泥质检机构等领域检验水泥强度用的法定基准材料,是纳入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的专营专控的战略性物资(国家实物标准代号:GSB08-1337)。鉴于中国ISO标准砂是一种直接影响到我国水泥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的特殊商品,为严格规范中国ISO标准砂生产经营,国家指定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作为国内唯一定点生产经营中国ISO标准砂的企业、全国标准砂的总经销单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在各省、市、区设立33家省级定点经销单位实行分区域销售,河南省建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指定的河南省唯一经营管理中国ISO标准砂的公司。

二、化验室设备

1.水泥及混凝土物理检验设备

压力机 抗折机 胶砂搅拌机 净浆搅拌机 振实台 震动台 流动度测定仪 养护箱 负压筛析仪比表面积测定仪 沸煮箱 实验小磨颚式破碎机 圆盘磨 标准振筛机 快速冻融试验机 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仪 动弹系数模量测定仪 非接触式混凝土收缩变形测定仪 混凝土抗渗仪压力泌水仪 收缩膨胀仪 混凝土搅拌机各类试模等设备及配件。

2.化学分析及控制设备

工业分析仪 多元素测定仪 热量仪 钙铁硫测量仪 智能测硫仪游离钙测定仪 氯离子测定仪组分测定仪高温炉 电热干燥箱 电子分析天平高纯水发生仪等各种水泥分析、控制设备及其备件。

3.标准样品

基准水泥标准水泥 水泥检验用生料、熟料、氯离子、铁矿石、粘土、石膏、标准粉等各种标准样以及各种玻璃仪器及各类化学试剂、学校用各种仪器设备等。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2号

仓库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沙口路交叉口中核302仓库

开户银行:建行郑州金水支行营业部

  号:41001523013050001864

联系电话:0371-63833373  63830996  63811295

13613716438(朱经理)

电子邮件:hnsjcsb@163.com

微 信 号:标准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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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标准砂--

中国ISO标准砂是根据GB/T 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要求生产的ISO标准砂,是我国水泥制造、工程建设、混凝土、水泥制品以及水泥质检机构等领域检验水泥强度用的法定基准材料,是纳入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的专营专控的战略性物资(国家实物标准代号:GSB08-1337)。

鉴于ISO标准砂是一种直接影响到我国水泥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的特殊商品,为严格规范中国ISO标准砂生产经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257号)以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办〔2004〕110号)明确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标准砂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2.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为国内标准砂的定点企业;

3.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为标准砂的监制单位;

4.标准砂实行统一定点经销制度,定点企业为全国标准砂的总经销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定点经销单位的标准砂经销工作;

5.所有标准砂用户必须在定点经销单位购标准砂;

6.河南省建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南省唯一标准砂经销定点单位;

7.用户使用假标准砂进行水泥质量检验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可收回生产许可证、化验室合格证和降低建筑资质。

鉴于标准砂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国家物资储备局已将“中国ISO标准砂”列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并在全国七个省区储备库中收储4000吨,以确保标准砂的稳定供应,进而确保全国水泥企业生产和国家工程建设正常施工。

中国ISO标准砂(0.08-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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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水泥物理性能检测

中级砂

(0.5-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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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水泥耐磨性/水化热/干收缩性/水泥与减水剂相容性/水泥砂浆耐磨性/粉煤灰水泥需水量/硅酸盐水泥在硫酸盐环境中潜在性的膨胀性/特种水泥凝结时间检测定

灌  砂

(0.25-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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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路工程现场压实度测定

 

--中国ISO标准砂防伪查询指南--

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授权河南省建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南省唯一作为标准砂产品的总经销,在授权经销单位之外购买的标准砂都可能是假砂。

假砂危害重大,以下是几种能快速有效辨别假冒标准砂的方法,请您在购买、使用标准砂时,注意辨别真假,以防假砂给您及您的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查看内包装小袋:这是最简单的快速辨别方式

只要内包装小袋的封口边缘是规则锯齿状的,即可百分百判定为假砂。

真砂:袋口是微散毛状,是整卷包装膜由自动化生产线,现场高温切割和即时封装后,所形成的特制形状。

假砂:袋口是规则齿状,是由简陋设备在常温环境下,先切割好包装袋,再人工封装后,所形成的常见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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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伪数码查询

查询方式请详看外包装大袋的文字说明,或直接来电核实确认。

真砂:在外包装大袋和内包装小袋均喷印防伪密码,外袋和内袋均是一码一袋,具备唯一性。

假砂:通常没有喷印防伪码;或者将一个真码批量喷印在多个包装袋上,无法做到一码一袋。

1.自2008年8月起,中国ISO标准砂外包装大袋喷印20位防伪密码,具备唯一性;

2.自2010年7月起,中国ISO标准砂内包装小袋喷印20位防伪密码,具备唯一性;

3.防伪电话查询方法:请拨打电话400-6788315,根据语音提示输入20位防伪码;

4.防伪短信查询方法:请编辑输入20位防伪码,发送手机短信至106695887808;

5.防伪网络查询方法:请登录www.isosand.com,点击防伪查询,输入20位防伪密码。http://hnjcxh.371.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81229161423977.jpg

三、直观检查砂子

假砂由于设备简陋,未经多层净化筛选过滤和加工,质量低下,内含大量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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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印发〈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257号)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简称标准砂)是水泥强度试验用基准材料。为规范标准砂管理,保证质量,满足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砂研制、生产、监制、经销、使用、监督和资源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砂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要求的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标准砂。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标准砂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定点企业(简称定点企业)从事标准砂的生产经营工作;指定有关单位从事标准砂生产的监制工作。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设立由研制、生产、使用、监制、管理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标准砂生产与管理技术评审专家组",对有关标准砂生产与管理等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评审。

第二章 砂源地与开采加工

第六条 标准砂生产用砂源地由标准砂研制单位和生产企业依据科学研究与系统试验的结果以及经技术审查通过的成果提出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建议中应附以下资料:

1.足以说明标准砂符合水泥强度检验方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的研究报告。

2.用相关砂源地砂子配制标准砂的方案、标准样品实物和标准样品的溯源结果。

3.包括成品含量、可用储量、可采年限和与环境相容性等内容的砂源地地质勘探报告。

4.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技术审查结论和证书。

第七条 经批准启用的砂源地,其所在县级政府对标准砂砂源负有保护与管理的责任,并在与定点企业和研制单位共同商定的基础上确定专门企业开采和初加工。

第八条 定点企业和监制单位应会同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提出砂源地的保护、原砂开采、初加工具体实施方案。标准砂初加工产品只能供给定点企业和比对标准砂生产使用。

第九条 为保证标准砂稳定生产,定点企业应会同监制单位建立标准砂备用砂源地。备用砂源地的确定由研制单位和定点企业依据科研结果提出建议。建议应附第六条中1、2、3的资料外,还应提出专家初步评审意见、备用砂源地的保护方案和启用时的程序文件。

第十条 当砂源地需要更换时,由定点企业提出启用备用砂源地的建议,监制单位进行鉴定试验或型式检验,并提供与第六条中相类似的资料。启用备用砂源地建议,由定点企业在征求研制单位同意后通过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评审后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因不能继续开采而应废弃的砂源地,由定点企业提出实施和善后的方案,研制单位认同,通过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予以实施。

第三章 生产与监制

第十二条 指定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为国内标准砂的定点企业;指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为标准砂的监制单位。

定点企业和监制单位应实施GB/T15000.7-2001《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十三条 定点企业应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按照GB/T19000-2000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稳定生产、及时供应;严格按照GSB08-1337规定的品质要求及监制的内控要求组织生产,严禁不合格标准砂出厂和销售。

第十四条 监制单位应组成专门的监制机构,按照标准砂生产监制工作细则规定开展监制工作。依据GB/T17671-1999关于验证试验的要求,对定点企业进行年度审查。

监制工作细则由监制单位与定点企业共同商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定点企业和监制单位年度结束要书面报告本年度标准砂生产、销售及质量情况。遇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四章 经销

第十六条 标准砂实行统一定点经销制度。定点企业为全国标准砂的总经销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定点经销单位的标准砂经销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定点经销单位由定点企业考察提出建议,经所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经销单位建立标准砂用户档案,及时了解标准砂使用情况和用户意见,保质保量供应,并协助维护本地区标准砂经销秩序。

第十九条 定点企业和定点经销单位要加强标准砂价格管理,根据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成本费用水平、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标准砂销售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和调整标准砂价格应及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水泥强度检验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砂。

第二十一条 所有标准砂用户必须在定点经销单位购标准砂。

第二十二条 标准砂用户要建立标准砂专项管理制度,加强标准砂进货管理,严格审验手续,防止假冒标准砂流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定点企业和监制单位相关工作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对标准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质检、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标准砂市场的管理,打击制售假冒标准砂行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泥质检站在进行水泥企业质量抽查时,要调查了解标准砂的质量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定点企业和监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定点销售单位违反本办法,销售不合格或假冒标准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制销售假标准砂,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用户使用假标准砂进行水泥质量检验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可收回生产许可证、化验室合格证和降低建筑资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定点企业、监制单位和监督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标准砂定点销售管理办法、生产监制和监督工作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GB/T17671全面实施之前,也适用国家标准GB178《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要求的国标砂。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国家建材局发布的《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各省市标准砂管理办法: 

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6月4日印发了晋建质字〔2015〕11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采购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省内定点销售单位为山西省建科建材设备仪器经销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经沟路129号),规范进货管理”,“严禁使用假冒标准砂”;  

2.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家联合于2014年8月22日印发了内质监执发〔2014〕395号《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水泥强度强制性检验材料标准砂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所有标准砂用户必须在定点经销单位购买标准砂”,强调“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授权呼和浩特市金鼎泰商贸有限公司为内蒙古自治区标准砂唯一经销企业”;

3.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督总站于2013年6月20日印发了渝建质监〔2013〕044号《关于加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选用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3〕2257号文)和《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17671-1999)要求,采购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准砂”;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等4家联合于2004年5月16日印发了新经贸建材〔2004〕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新疆新世纪建筑材料技术开发中心是我区经原国家建材局和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审核的定点标准砂经销单位”,“区内各水泥生产企业及检验使用标准砂的单位(用户)必须按规定到定点标准砂经销单位购买标准砂,并建立标准砂专项管理制度”;

5.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6年6月8日印发了鲁经贸运字〔2006〕17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6.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12月3日印发了赣综行建字〔2001〕53号《关于规范全省ISI标准砂市场秩序的通知》,指出“江西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是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确定的我省唯一合法的ISO标准砂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由厦门艾思欧标准砂公司统一确定,不得随意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