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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5/11/29 17:10:5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代号、材料要求、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硅酸盐水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eqv ISO 680:1990)
GB/T 203-94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neq ГOCT 3476:1974)
GB/T 750-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5-91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
GB/T 1346-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neq ISO/DIS 9597)
GB/T 1596-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847-96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neq ISO 863:1990)
CB/T 5483-96 石膏和硬石膏(neq ISO 1587:1975)
GB 6763-1986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 9774-1996 水泥包装袋
GBl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2957-91 用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idt ISO 679:1989)
JC/T 417-91(1996)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铬铁渣
JC/T 418-91(1996)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钛矿渣
JC/T 454-92(1996)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增钙液态渣
JC/T 667-1997 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JC/T 742-84(1996)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 定义与代号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简称复合水泥),代号P.C。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计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
水泥中允许用不超过8%的窑灰代替部分混合材料;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4 材料要求
4.1 石膏
天然石膏,应符合C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A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工业副产石膏:工业生产中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必须经过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4.2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 203的粒化高炉矿渣,符合GB/T 1596的粉煤灰,符合GB/T 2847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符合JC/T 417的粒化精炼铬铁渣和符合JC/T 454的粒化增钙液态渣,以及按照附录A(标准的附录)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铁炉渣等。
4.3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低于GB/T 203、GB/T1596、GB/T 2847、JC/T 417和JC/T 454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符合JC/丁417的粒化碳素铬铁渣,符合JC/T 418的粒化高炉钛矿渣,石灰石和砂岩以及按照附录A(标准的附录)新开辟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4.4 窑灰
应符合JC/T 742的规定。
4.5 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1%,助磨剂须符合JC/T 667的规定。
5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
6 技术要求
6.1 氧化镁
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5.0%。如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6.2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6.3 细度
80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
6.4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
6.5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6 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强度等级 | 抗 压 强 度 | 抗 折 强 度 | ||
3天 | 28天 | 3天 | 28天 | |
32.5 | 11.0 | 32.5 | 2.5 | 5.5 |
32.5R | 16.0 | 32.5 | 3.5 | 5.5 |
42.5 | 16.0 | 42.5 | 3.5 | 6.5 |
42.5R | 21.0 | 42.5 | 4.0 | 6.5 |
52.5 | 22.0 | 52.5 | 4.0 | 7.0 |
52.5R | 26.0 | 52.5 | 5.0 | 7.0 |
6.7 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0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要限制水泥中的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7 试验方法
7.1 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
按GB/T 176进行。
7.2 细度
按GB/T 1345进行。
7.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 1346进行。
7.4 压蒸安定性
按GB/T 750进行。
7.5 强度
按GB/T 17671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 l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的规定
A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用于复合水泥生产的新开辟的混合材料质量要求和启用程序。
A2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
系指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料。
A3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根据其活性大小可以分为活性和非活性两种。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大于和等于75%的为活性混合材料;小于75%的为非活性混合材料。
A4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活性评定方法
按GB/T 12957进行。
A5 基本要求
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生产复合水泥时,必须经过国家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充分试验和鉴定,证明它对人体无害,其中放射性物质须符合GB 6763的规定,还要证明它对水泥性能无害,并制定其相应的技术标准,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建材主管部门批准。投产后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A6 审批新开辟的混合材料需提供的资料
A6.1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混合材料的化学成分、矿物组成、活性状态、对人体的有害成分含量,用该混合材料制备的复合水泥短期和长期的物理力学性能、特殊性能及混凝土性能等试验研究。
A6.2 水泥试产、试用总结报告。
A6.3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技术标准及编制说明。